淮北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“九个一律”的通告
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等法律规定,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活动。现通告如下:
一、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,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,一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二、确诊病人、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本市人员,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、居家观察等管控措施的,一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逃避、抗拒、阻挠国家机关、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设卡检查、测量体温、核查人员信息、隔离治疗等预防、管控措施的,一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通告、决定,擅自组织开展场所营业、群众聚集等活动的,一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违反国家规定,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,或以疫情防控为幌子实施诈骗的,一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生产、销售伪劣口罩、手套、消毒药水等防治、防护产品、物资及假药、劣药的,一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侮辱、威胁、伤害人民警察、医务工作人员、疫情防控工作人员,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等疫情防控秩序的,一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八、编造、散布虚假的疫情、警情,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、警情信息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引起社会恐慌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以及非法获取、散布涉疫情人员个人信息,或者侮辱、诽谤涉疫情人员的,一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九、疫情防控期间,有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,一律从严从重处理。
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,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。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,举报电话11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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